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签订《个人房全通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某向银行借款700000元,用于装修住宅,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按约定向被告陈某发放贷款700000元。被告陈某借款后,自2022年12月至今,均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逾期期数已达五期,经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被告陈某明确表示没有钱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某银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到期债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依法认定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前,陈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某银行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陈某的预期违约行为可以认定全部债务到期,被告陈某应提前偿还全部债务,故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偿还原告某银行剩余全部借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