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士兴:
本院执行的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与周士兴非诉执行一案,因周士兴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2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与周士兴非诉执行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鹤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鹤公(交)东山行罚决字[2022]230406090053420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周士兴向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缴纳罚款2600.00元,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缴纳完毕罚款2600.00元之日止,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二、本案执行费50.00元由周士兴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受理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的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与周士兴非诉执行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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