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鹤:
本院执行的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与韩鹤非诉执行一案,因韩鹤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203号结案通知书。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的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与韩鹤非诉执行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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