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杰:
本院执行的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与于明杰非诉执行一案,因于明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20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鹤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鹤公(交)东山行罚决字[2022]230406090053414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于明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于明杰向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缴纳罚款2600.00元,自2022年3月17日起缴纳完毕罚款2600.00元之日止,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二、执行费50.00元由于明杰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明杰无大额银行存款院。2022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执207号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申请执行于明杰行政罚款一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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