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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2)黑04执恢10号之一

发布时间:2023-03-17 10:38:37


    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理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恢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本金1000万元,利率7.92‰及合同约定复利、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利息已付2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96661.76元、执行费77497.00元,由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欣融信用社账户810210122000018336内的存款11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联系人:刘威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18904687735

    地  址:鹤岗市南山区      邮    编:1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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