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理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恢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本金1000万元,利率7.92‰及合同约定复利、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利息已付2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96661.76元、执行费77497.00元,由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2022年11月7日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储存于萝北县鹤北林业局双尚路北侧腾星木业院内木材进行评估。2023年2月18日10时至2023年2月19日10时止本院对财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
本院查明,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借款500万元,由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抵押物为存放在该公司库房内的木材板方,办理抵押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早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反担保抵押(时间是:2015年10月22日)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并依合同优先偿还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的借款。2023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通知书,征询其意见。其回复本院,因拍卖后无剩余款项偿还我社借款,故不申请继续拍卖。
本院认为,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属无益拍卖,应停止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储存于萝北县鹤北林业局双尚路北侧腾星木业院内木材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联系人:刘威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18904687735
地 址:鹤岗市南山区 邮 编:15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