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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2)黑04执240号

发布时间:2022-12-29 16:34:35


    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理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24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本金1500万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本金300万元,分别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息7.26‰及逾期利息利、复利、逾期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87147.55元、执行费85400.00元,由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2022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正在协调处理有关财产转移事宜,特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执240号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联系人:刘威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     邮   编:1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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