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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2)黑04执240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16:29:43


    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理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公司与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本金1500万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本金300万元,分别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息7.26‰及逾期利息利、复利、逾期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87147.55元、执行费85400.00元,由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联系人:刘威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     邮   编:1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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