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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黑04执19号

发布时间:2023-04-12 15:38:23


    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04执2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2021)鹤仲裁字12号裁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张一凡名下有不动产网签备案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张一凡名下坐落于康悦居居住组团二期8#楼六单元060302室,建筑面积:89.15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由张一凡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财产,不得对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联系人:郝爽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地  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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