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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黑04执19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15:32:57


    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04执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鹤岗仲裁委员会(2021)鹤仲裁字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一凡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借款本金168 514.14元及利息;

    二、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鹤岗市向阳区老站路康悦居居住组团8#-6-3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仲裁费8 267元由张一凡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支付;

    四、案件执行费2427.71元。

    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载明的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张一凡、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联系人:郝爽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地  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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