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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鹤岗市宝军物资经销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3)黑04执24号

发布时间:2023-03-13 15:23:22


    鹤岗市宝军物资经销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鹤岗市宝军物资经销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鹤岗市宝军物资经销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04执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案件受理费82659元由鹤岗市宝军物资经销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涛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载明的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鹤岗市宝军物资经销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联系人:郝爽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地  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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