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理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04执3号执行裁定书、议价、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本金1500万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本金300万元,分别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息7.26‰及逾期利息利、复利、逾期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87147.55元、执行费85400.00元,由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23年1月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13户房屋、2宗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5座钢板仓、烘干塔1套(包括:链条式锅炉1台)、0.7MW锅炉1台、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明细表)等财产。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13户房产予以拍卖(1、生产车间,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51,面积:5547.58平方米,结构:混合,层数:1-3层;2、原料车间(罩棚旁),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50,面积:2180.91平方米,结构:混合,层数:1-5层;3、平房(罩棚内),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49,面积:147.30平方米,结构:砖木,层数:1层;4、电工房,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65,面积:691.50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2层;5、生产用房(稻壳仓),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67,面积:1131.96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5层;6、锅炉房,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43,面积:944.97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2层;7、生产库房,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64,面积:355.08平方米,结构:混合,层数:1-2层;8、生产用库房(站台上),不动产产权证:QZ10017860,面积:387.92平方米,结构:框架,层数:1-2层;9、库房1,无证照,面积:4000.00平方米,结构:钢构,层数:1层;10、库房2,无证照,面积:2000.00平方米,结构:钢构,层数:1层;11、罩棚,无证照,面积:563.20平方米,结构:钢构,层数:1层;12、锅炉房,无证照,面积:195.36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层;13、站台下库房,无证照,面积:432.00平方米,结构:框架,层数:1层);
二、对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玻璃制品厂院内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予以拍卖(1、土地使用权证:鹤国用(2012)第GN00034,面积9384.40平方米,使用权性质:出让;2、土地使用权证:鹤国用(2012)第GN00036,面积20840.10平方米,使用权性质:租赁;3、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详见构筑物及其他物品明细表);
三、对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300吨水稻钢板仓1座、500吨水稻钢板仓3座、600吨水稻钢板仓1座、烘干塔1套(包括:链条式锅炉1台)、铁罩棚(面积:650平方米)、变压器1台、高压电缆245米、院墙铁围栏80米(详见构筑物及其他物品明细表)等财产予以拍卖;
四、对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32台套设备予以拍卖(详见机器设备明细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确定下列财产的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你方的议价建议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议价结果。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议价建议或议价结果,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13户房屋,2宗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5座钢板仓、烘干塔1套(包括:链条式锅炉1台)、0.7MW锅炉1台,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明细表)等财产委托评估。
需议价的财产如下:
一、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13户房产(1、生产车间,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51,面积:5547.58平方米,结构:混合,层数:1-3层;2、原料车间(罩棚旁),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50,面积:2180.91平方米,结构:混合,层数:1-5层;3、平房(罩棚内),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49,面积:147.30平方米,结构:砖木,层数:1层;4、电工房,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65,面积:691.50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2层;5、生产用房(稻壳仓),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67,面积:1131.96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5层;6、锅炉房,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43,面积:944.97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2层;7、生产库房,不动产产权证:QZ10014464,面积:355.08平方米,结构:混合,层数:1-2层;8、生产用库房(站台上),不动产产权证:QZ10017860,面积:387.92平方米,结构:框架,层数:1-2层;9、库房1,无证照,面积:4000.00平方米,结构:钢构,层数:1层;10、库房2,无证照,面积:2000.00平方米,结构:钢构,层数:1层;11、罩棚,无证照,面积:563.20平方米,结构:钢构,层数:1层;12、锅炉房,无证照,面积:195.36平方米,结构:砖混,层数:1层;13、站台下库房,无证照,面积:432.00平方米,结构:框架,层数:1层);
二、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玻璃制品厂院内的2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1、土地使用权证:鹤国用(2012)第GN00034,面积9384.40平方米,使用权性质:出让;2、土地使用权证:鹤国用(2012)第GN00036,面积20840.10平方米,使用权性质:租赁;3、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详见构筑物及其他物品明细表);
三、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300吨水稻钢板仓1座、500吨水稻钢板仓3座、600吨水稻钢板仓1座、烘干塔1套(包括:链条式锅炉1台)、铁罩棚(面积:650平方米)、变压器1台、高压电缆245米、院墙铁围栏80米(详见构筑物及其他物品明细表);
四、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32台套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明细表)。
我院受理的(2023)黑04执3号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现通知双方当事人,本院将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4委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13户房屋,2宗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5座钢板仓、烘干塔1套(包括:链条式锅炉1台)、0.7MW锅炉1台,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明细表)等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请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3日上午9时到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评估机构。逾期不选定,本院将依法摇号选定评估机构。
联系人:刘威 联系电话:0468-333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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