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

以案释法 | 未开车却被判“酒驾”,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3-04-19 10:12:00


     随着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酒后驾驶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近日,鹤岗市一男子饮酒后并未开车却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脱某在孙某家中与其饮酒后离开,在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让孙某驾驶车辆去接自己,孙某遂驾驶车辆到鹤岗市南山区某小区接脱某。途中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经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依法检验鉴定:孙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3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脱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其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脱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以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没开车却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本案属于第二种,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不要因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使自己触犯法律,让我们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尽一份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