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理执行的宁福生、宁福祥、宁晶与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因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04执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福生、宁福祥、宁晶于2023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宁福生、宁福祥、宁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2184226.00元;
二、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一审诉讼费15856元,鉴定费36000元,执行费24242元由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宁福生、宁福祥、宁晶与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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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