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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雇主为挂靠人,因工受伤的我该找谁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24 09:28:22


     因工受伤或造成他人损害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或赔偿责任,但是,在建设、运输等领域,自然人常常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雇佣的人员受伤或造成他人损害,应该向谁主张什么赔偿呢?

典型案例一

     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基本案情

     于某与原告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协议,于某以原告公司的资质与另一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施工期间于某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又转包给第三人孙某施工,第三人孙某在施工时摔伤,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第三人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询问笔录及挂靠合同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第三人孙某在为于某及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

     将车辆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李某驾驶的经营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刘某系经营性货车的所有人,李某系刘某雇佣的驾驶员,该经营性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刘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李某系刘某的雇员,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车主刘某应对驾驶员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原告张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案涉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予以赔偿。案涉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应对刘某承担的责任负有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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