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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3-15 09:19:56


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走进六合社区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讲活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利用现场讲解、互动答疑等形式,向居民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讲解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维权方式、渠道及维权所需要的凭证,并就群众提出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网购、代购存在的风险等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的分析解答。通过此次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确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增强消费信心,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提振消费信心”是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消费维权年主题,同样也是落实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抓手。南山区人民法院将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为契机,持续扩大普法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商户诚信经营,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南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维权必备电话


①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
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12365
③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④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 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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