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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谨防成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3-02-27 09:17:08


出借银行卡就能“日赚斗金”?“躺平赚钱”不存在的!“帮信”也是犯罪!闲置银行卡卖给别人,

低风险、高回报、来钱快,殊不知,你可能已经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末,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其名下银行卡洗转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仍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带至广东省饶平县出售给昵称叫“胖哥”的人,获利1,700元。2021年8月1日该卡流入资金1,345,586元。经查实,有21名被害人的钱款汇入该账号,被骗资金共计236,768元。

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购买他人名下银行卡和电话卡来实施犯罪活动,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警惕性,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或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账户,否则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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