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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聊聊执行那些事——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发布时间:2023-02-20 09:35:27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这样的想法:

      为什么我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么久都没有拿到钱呢?

      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啊!?

      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你们就得把钱执行回来。人在哪?那是你们的事!

      很多申请执行的当事人,都会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能等着钱到位了。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也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会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执行小知识---措施篇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反复查找,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目前没有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针对上述处理方式,通常很多当事人都有着这样的担心和疑虑,就是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管不管了?一个字 :管,法院不仅要管而且还会管好、做实。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每6个月最高院系统平台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9年7月,原告王某为被告史某建造其自住国家扶贫房屋,被告以部分工程未完工为由,不予给付建房款。遂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因被告迟迟未履行,原告王某于2022年7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股权登记信息。随后承办法官又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系普通农民,除口粮田外,无其它固定经济来源,其妻子在家靠干零活维持生计,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被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确定为贫困户。由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又系当地贫困户,确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司法为民,维护法律权威,是法院干警秉承的理念,面对“执行难”,执行干警一路向前;面对“执行不能”,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执行工作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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