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底,东山区人民法院蔬园人民法庭在办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及时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官驱车往返二千六百余公里,专程赴辽宁省盘锦市、鞍山市等地办案。经过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鹤岗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家住辽宁省盘锦市的张某相识,张某先后多次在刘某经营的塑料公司购买塑料颗粒,双方合作较融洽。
2019年9月,张某先后在塑料公司购买塑料颗粒70余吨,收货后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并表示该货物实际使用人为辽宁省鞍山市的宋某和赵某,自己不应支付该货款。由于张某未及时支付货款,给塑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困难,该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年底向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蔬园人民法庭起诉,要求张某、宋某、赵某给付其货款12.9万元。法庭受理此案后,因无法与张某等人取得联系,时值国家卫健委发布进一步优化防疫新十条,各地逐步落实当地具体政策,进一步弱化出行不便利因素,为及时妥善办结此案,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安排主办法官王乐地前往被告住所地查找当事人,对该案进行现场调解。

2022年12月14日,王乐地法官带队驱车赶赴辽宁省盘锦市、鞍山市等地,通过社区、派出所等多方查找,将该案被告张某、宋某、赵某全部找到。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耐心对原被告释法明理,双方均同意接受当场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宋某、赵某分期还款,此案纠纷成功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化解纠纷就是为企业纾困。蔬园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主动回应企业司法需求,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彰显了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