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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一种遗憾,叫“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23-02-03 09:10:33


在执行工作中,有一种遗憾叫“执行不能”。下面就跟小编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不能”。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给付该担保公司2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予偿还,该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约谈被执行人王某了解到,王某是某个体工商户老板,因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不开,向银行贷款25万元,同时找来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后因经营不善,25万元一分未还。该银行遂要求担保公司还款,担保公司偿还贷款后,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向王某追偿。现王某生意经营亏损严重,经营的店铺已经停业,还欠下了巨额外债。法院执行过程中,王某告知法院现在自己和家人没有经济来源,已经无力偿还。本院依法对王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确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又通过社区调查和走访周围群众,了解到其生活确实困难,无任何偿还能力,法院穷尽可以采用的执行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

温馨提示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当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就会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诉前、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降低执行风险,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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