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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小偷小摸别侥幸,多次盗窃亦入刑

发布时间:2023-02-02 09:22:58


    “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对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多次盗窃亦构成盗窃罪,最终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焦某去被害人李某经营的鹤岗市南山区某食杂店购买食品时,发现食杂店所售卖的鸡蛋存放在后屋,食杂店老板去称鸡蛋时,收银台便无人看管,焦某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同年4月,被告人焦某多次以购买鸡蛋为由支开食杂店老板李某,然后趁食杂店老板去取鸡蛋之机,窃取食杂店零钱柜中财物,为不让食杂店老板发现,焦某每次窃取的金额不大,均在100元左右。后食杂店老板察觉到了焦某多次购买鸡蛋时的异常行为,故报案至公安机关。经查,被告人焦某共以此方式盗窃17次,盗窃金额共计1200元。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焦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向食杂店老板李某全部退赔,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如果发现盗窃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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