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将“打官司不求人”承诺和立案登记制要求落到实处,解决司法实践中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确认难问题,有效避免因无法掌握被告基本信息而造成当事人延误立案的情况发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就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制定如下细则:
一、总体规划
市法院与市公安局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机制。线上以统一送达平台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当事人信息。线下通过协查函、执行公务证到鹤岗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查询信息,也可将查询函交由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手续等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如需查询案件的审执信息,也可持查询函及工作证件到各级法院查询,法院与公安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反馈信息。
二、信息共享协作内容
(一)民事立案登记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
1、市法院查询时提交以下案件信息:
(1)案件信息:登记立案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受理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协查函。
2、市公安局反馈信息内容如下:
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户籍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二)诉前保全查询当事人车辆信息
3、市法院查询时提交以下案件信息: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保全法院、保全状态、保全标的额。
4、市公安局反馈信息内容如下:
诉讼保全被告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三)执行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车籍信息
5、市法院查询时提供以下案件信息:
查询时提供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市公安局反馈信息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三、执行查控协作工作内容
1.协助进行边控。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鹤岗市公安局提供被决定限制出境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控制期限及边控要求;
公安机关各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负责对本省法院系统边控对象进行布控,各地边检机关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关的查控联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2. 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鹤岗市公安局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需解除查控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查控措施的当事人信息推送至鹤岗市公安局。
3.协助查找被执行车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鹤岗市公安局提供拟扣押车辆的车辆车籍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推送相应的加盖公章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公安局通过专门系统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拟扣押车辆时应当及时控制并立即通知法院案件承办人。
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被执行车辆车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鹤岗市公安局提供查封、解除查封车辆车籍信息,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务证及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市公安局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后,由车辆管理所填写送达回证并进行办理,办理完成后填写查封、解除查封回执回传至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将办理结果统一回传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执行联动及统一协作。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建立执行指挥系统,并对下辖六区两县基层法院进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负责督导各区(县)法院之间的查控执行工作以及与市公安局的统一联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内部统一协作机制,负责联络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查询及查封、解除查封工作。
四、信息共享工作要求
1、信息共享机制。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共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建立专项工作联络人,建立专项数据传输网络,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工作制度规定查询和使用信息共享。
2、隐私保护机制。市法院与市公安局在协作过程中应当建立网络留痕功能,完整记录查询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杜绝超越权限操作或滥用查询权限,避免当事人隐私信息泄露。
3、数据安全机制。市法院及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相关数据的传递应当使用内网专网传递或纸质文件、光盘等传输介质,不得使用微信、电子邮件等外网工具进行传递。
4、各区、县人民法院及各区、县公安局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岗市公安局
2022年1月5日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