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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躲到外省后......

发布时间:2022-12-09 16:50:28



      有赔偿义务的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怎么办?

      2014年,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袁某受伤。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袁某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2015年6月,袁某向鹤岗市工农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系某医院高级护工,有工资可供执行。2016年9月,申请执行人袁某去世,法院依法变更其法定继承人为申请执行人。几年间,法院累计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工资共计10余万元。2021年3月,被执行人张某在原单位辞去工作,并在辞职前两个月,将其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万余元支取用于个人开销,随后“人间蒸发”,杳无音讯。执行干警多次与其电话联系,张某既不接听也不回复。

      张某明知其尚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私自提取公积金,没有偿还本案债务而是用于个人开销,且张某有意躲避执行干警,逃避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张某已躲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城市经营餐饮店铺,派出12名公安干警前往广西对张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2日向鹤岗市工农区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经办案法官向张某释法析理,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筹措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考虑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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