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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基层篇】|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2-12-08 21:20:44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王某某(女)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是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李某某找到王某某协商离婚时,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公安机关出警,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3日,王某某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办理

      承办法官王景阳受理此案后,立即与王某某、李某某取得联系,就王某某的申请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治安案件卷宗材料,并查看了王某某的伤情,结合王某某提供的住院病案及录像视频等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王某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进入申请人王某某的住所、工作单位。该保护令依法向派出所、妇联、社区送达。若李某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意义重大。南山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依法履职尽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宁作出积极贡献。

 

南山区法院干警向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南山区法院干警向社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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