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

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葛庆彪

(2022)黑04执127

发布时间:2022-09-01 14:31:09


    葛庆彪:

    因本院受理执行的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庆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葛庆彪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12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22)衢仲字第2-218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葛庆彪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葛庆彪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8236.23元;二、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仲裁费261.00元、执行费324.00元由被执行人葛庆彪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庆彪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建仓道泗阳里16-605-606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20102003002GB00331F00010105,面积:30.00平方米);划拨其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的现金价值28560.23元(保单号:2016230407273000177758,缴纳保费:1772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葛庆彪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建仓道泗阳里16-605-606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20102003002GB00331F00010105,面积:30.00平方米);

    二、对被执行人葛庆彪名下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的现金价值28560.23元予以划拨(保单号:2016230407273000177758,缴纳保费:177210.00元)。

    三、对被执行人葛庆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查封期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的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庆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葛庆彪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在未履行完毕衢州仲裁委员会(2022)衢仲字第2-218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G字头列车、D字头列车二等以上座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