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雨:
本院受理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陈晓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陈晓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陈晓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岗仲裁委员会(2021)鹤仲字第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晓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9315.16元;
二、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仲裁费12964.00元、执行费234.00元由被执行人陈晓雨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受理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的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庆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