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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胡青平

(2022)黑04执94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10:45:27


    胡青平:

    本院受理执行的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胡青平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的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个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个人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裁字第2-87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胡青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533.32元、利息113.57元、逾期违约金及复利114.92元,自2021年5月12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3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

    二、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仲裁费30.0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胡青平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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