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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胡玉钢

(2022)黑04执61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0:34:05


    胡玉钢:

    因本院受理执行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胡玉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胡玉钢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30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个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胡玉纲向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881.34元。2020年7月24日以后的利息以贷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仲裁费48.00元、执行费78.00元由被执行人胡玉纲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胡玉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个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个人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通知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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