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梦楠:
因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梦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罗梦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梦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057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罗梦楠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983.05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仲裁费1828.00元(申请人已预付150.00元,余款向仲裁委员会缴纳)、执行费277.00元由被执行人罗梦楠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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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