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文:
因本院受理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朱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朱世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146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字第2135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朱世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朱世文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61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为10359.67元,罚息(含复利)为473.91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2967%的标准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均按日利率0.0445%的标准计算】;二、朱世文补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仲裁费5118元由朱世文承担。四、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至四项暂共计124051.58元;五、执行费1761.00元由被执行人朱世文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注册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朱世文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世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执146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朱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朱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世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未履行完毕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字第2135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G字头列车、D字头列车二等以上座位、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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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