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文:
因本院受理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朱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朱世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朱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字第213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8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朱世文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61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为10359.67元,罚息(含复利)为473.91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2967%的标准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均按日利率0.0445%的标准计算】;
二、朱世文补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5118元由高树更承担。
四、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执行费1761.00元由被执行人朱世文承担。一至五项暂共计124051.58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受理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朱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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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