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继鹏:
本院理执行的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与郭继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郭继鹏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与郭继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2022)甬网仲字第7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郭继鹏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买断款及利息5310.90元;
二、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仲裁费104.0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郭继鹏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受理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的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与郭继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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