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利婉:
本院理执行的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邢利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邢利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1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邢利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281000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邢利婉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8758.00元及违约金13974.26元(截止2022年7月5日前的违约金);
二、被执行人邢利婉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98758.00元为基数,自申请人代偿之日即2021年9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申请执行人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邢利婉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为:LGWEF5A53LF205364)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仲裁费790.00元、执行费1603.00元由被执行人邢利婉负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受理费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邢利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二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