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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赔不赔

发布时间:2022-11-16 20:58:34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赔不赔?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为出租车驾驶员,2022年7月21日,被告马某驾驶的车辆在鹤岗市向阳区溜车时,撞至原告丁某驾驶的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丁某将受损出租车送至4S店维修,维修期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7日,计13天,修车花费6600元,原告丁某支付修车费4600元,被告马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内赔付2000元。因被告马某未赔付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原告丁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受到损害,系被告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合法有据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理赔限额内理赔完毕,剩余车辆维修费用4600元应由被告马某承担。

      原告受损车辆系营运车辆,因本案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的停运损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财产损失,被告马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马某赔偿,故该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即被告马某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数额,参照2021年度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行业平均工资93288元/年计算,予以支持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3323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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