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来暑往间,我调入执行局工作已经七个春秋。这是一份不一样的经历,它让我振奋,让我感动,也让我沮丧,让我哀伤。蓦然回首,惊觉执行的经历能让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从更多角度、更多层次领悟法律的真谛,看到更多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作为一个女执行法官,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和感怀。
一、成就篇
惩戒不肖子
印象最深刻的案件之一,是年逾七旬的父母申请执行正当壮年的儿子,标的是100斤大米、50斤小麦和150元钱。父母含辛茹苦拉扯大的儿子,成年娶妻后却拒绝赡养老人。20年前,老人就与儿子打起了赡养官司,约定每年由三个儿子各向父母给付100斤大米、50斤小麦和150元。但是就连这些,这个被执行人都常常拖欠不给。老两口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曾经的调解协议判决这个儿子仍然每年给付100斤大米、50斤小麦和150元钱。岂料儿子对判决置若罔闻,老人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
当我翻阅卷宗,看着老迈父母一页页的辛酸和愤懑,心里对这个不肖子充满鄙视。案件最终由被执行人按照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将大米和小麦折现后以金钱履行的方式执结,但我的目标并不止于此。我强硬要求被执行人给父母赔礼道歉,帮老两口出这口气。看着骄横跋扈的不肖子低头认错,我好不畅快!
二、思辨篇
智慧在民间
记得一个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说,我知道我撞了人要赔偿,我也愿意赔,可是我自己受了重伤,医治花光了积蓄,几年内我也工作不了。法院判决我在十日内支付赔偿款,我实在无能为力。我不是藐视法律,不尊重判决,可是法院凭什么判断我十日内可以拿出二十多万来呢?不管他判决我几日内赔偿,不都是要等我有钱了才能赔吗?难道我有本事根据判决的日期去变出钱来吗?
那天详细的应对我已经记不清了,但是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我做执行工作以来最大的困惑。我理解,判决应该只是确认权利,涉及到履行期限的话,应该是执行的内容。如果判决被告在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是不是应该证明其有履行能力呢?一个没有履行能力的人,法院判令其十日内履行,是不是也缺乏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呢?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权利实现或义务履行的期限。在现行的审执分离的模式下,判决中出现无依据的执行的内容,应该是值得思索的。窃以为,判决应该是根据确认的事实结合法律,通过三段论的演绎法,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确权应是判决的主要目的。至于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的确定,应属执行事宜,可以由执行机关内设的裁决机构,根据当事人意愿、履行能力等综合考量后决定,是立即履行还是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再由实施机构根据裁决具体负责实施。
三、悲悯篇
利益与亲情的博弈
开始执行工作的第一个月,我就承办了一件也许一生都会印象深刻的案件。原告李仲平与被告李小娟是父女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标的30000元。执行中,父女二人见面就破口大骂。女儿一口一个畜生,父亲满口直呼婊子。
原来,李仲平的父亲生前将祖宅直接过户给了孙女李小娟,如今这套房产面临拆迁安置。李小娟生活拮据,为做生意曾向父亲借款30000元,因亏损一直未能归还。这时房子要拆迁,李仲平便想借机把祖宅过户到自己名下,因为他很清楚,女儿是决计无法立即拿出30000元来的。李小娟自然是决不同意。
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我一筹莫展,双方都恨不能将对方挖骨取髓,我唯有依法执行。利益面前,亲情有时显得脆弱。要真正解决矛盾,在执行的范畴内是无解的,我想,应该有更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结语
光阴似箭,不觉已走过七个多年头。七年多里,我被人称赞感谢过,也曾被恶言相向,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感受各种人情冷暖,也遍看悲欢离合。我何尝不想像《红楼梦》中那块顽石一样,历经凡尘种种后回归青埂峰畔。但我相信,牢骚满腹防肠断,风物长宜放眼量。既然无法改变别人,唯有改变自己。执行工作让我见识社会众生相,让我在暴风雨中驾驶小舢板安全到达彼岸。我感受着执行带来的美丽和哀愁,期待能如浴火的凤凰般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