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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外卖骑手与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2-07-07 08:05:39


      近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争议纠纷。

      简要案情

      北京某公司系某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公司,小石系该互联网平台骑手。北京某公司与大庆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大庆某公司授权委托鹤岗某公司完成鹤岗市区域内的客户外卖配送业务。小石应聘到鹤岗某公司,双方签订了《配送业务承揽承诺书》,鹤岗某公司对小石的行为规范、服务要求、奖惩范围等进行了监督和管理,并通过“某宝”按月向小石支付劳动报酬。

      小石于2021年8月22日提出离职申请,2021年9月23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小石与鹤岗某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鹤岗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后,确认鹤岗某公司与小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寄语

      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就业门槛低、用工灵活、报酬确定且结算及时,极大地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外卖骑手从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目前,互联网外卖行业涉及用工的纠纷案件中,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面临的焦点法律问题,也往往是处理其他争议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既不希望如本案的用人单位借助平台用工的表象规避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义务,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希望传统的劳动关系思维束缚了新业态发展。只有在“管制”与“自治”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才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整个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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