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铛!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萝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该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萝北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方式审理普通民事案件。
庭审前,办案法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将庭前送达材料直接送到其住处。因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办案法官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方式。
庭审中,办案法官按一审普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实现了审判组织简化,但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程序案件,须由审判长与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不仅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审判效率,更是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实践活动要求、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