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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2-04-14 07:52:3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该如何承担呢?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驾驶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遇到原告魏某骑着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原告魏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头外伤、颜面外伤、右眼眉擦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住院20天,魏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7,394.11元。此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魏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7,001.61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0元,故被告王某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14,554.6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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