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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倌”不愿承认惹官司 执行干警明理释法解心结

发布时间:2022-03-28 09:01:18



    年近七旬的老“牛倌”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老实巴交养了一辈子牛,还打起了官司。

    案情回放

    当事人金某诉称,2020年5月18日下午,他与几名亲属到位于鹤岗市兴山区八家屯边田里种地,大概17时左右,一头牤牛跑进田地里吃玉米苗,他赶紧上前驱赶,在驱赶中,却被牛顶撞受伤,其当时被送到医院治疗,而“惹事”牛的主人王某来田地里找寻牛时,金某的亲属向王某告之了此事,但王某却置之不理,故金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兴山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伤者包括医疗费和玉米苗损失费共698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牛主人王某不愿承认,也无法接受饲养了多年的牛居然会伤人的事实。他说,金某因为驱赶牛致伤并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金某想趁没人,意图抓他价值2万多元的牛才导致的受伤,其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虽然王某一直坚信自己的牛伤人事出有因,但并未提交出新的证据。庭审调查认为,事发时,牛主人王某并不在现场,其认为金某想偷牛抓牛系其主观臆断。并不存在上诉人王某所述问题。而金某所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日的医院诊断报告单,均证实了金某为阻止牛吃玉米苗而受伤的事实。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定动物饲养人王某对牤牛脱离管理后对金某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3月15日,王某面对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在法院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终于解开了心结,意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接受了法院对自己没有尽到对牛管束义务的判决,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金某对撞伤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然,被告王某无法推脱责任。

   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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