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便有歌颂情谊的千古诗句,然而,当情谊与自身权益发生碰撞与摩擦时,我们该如何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又不影响情谊呢?
用一份“走心”调解修复一份受损的社会关系
张某在我市东山区某企业务工,一次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人身损害,因此想向单位主张损害赔偿,但张某又考虑到已在单位工作多年,与领导、同事之间感情深厚,不想因此影响情谊,所以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少一分“对簿公堂”
多一分“不伤和气”
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该起纠纷事实较为清楚,及时向张某阐明诉前调解的优势,在征求其意见后,将案件委派至东山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随后,人民调解员及时接待了张某和其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通过询问和沟通,逐渐了解事情经过,不断深入进行释法明理,双方最终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用工单位及时给付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
东山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诉讼之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使得纠纷的处理彰显“人性化”,既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又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温情执法不是滥情,不是徇私情,也不是执法不严或选择性执法,而是更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受罚的原则,又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贯彻了人性化执法理念,避免机械性执法带来的许多不和谐因素,让人们时时刻刻感受到法律既无情又有情。法在身边,法、理、情兼顾方可时时处处闪耀着人性化执法的光辉,这也是公正司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有机融合和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