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区法院敲响独任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第一槌”,与以往普通程序案件需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这次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这是2022年1月1日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以来,南山区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告送达期限缩短至30天的“第一案”。
简要案情
2018年3月,被告妻子以被告在上海经营饭店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后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并于2019年11月向原告出具4万元借条。此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
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中,承办法官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未返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当庭进行宣判。
公告送达
2022年1月29日,南山区法院首次适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办理了该案件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有效缩短诉讼周期,防止诉讼拖延,确保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
典型意义
南山区法院积极适用《民事诉讼法》新规,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质效。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有效防止诉讼拖延。同时,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减少了选任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对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公正、高效诉讼的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