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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临时托管机构受伤,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2-02-08 08:38:08


    两名小学生在临时托管机构打架

    受伤后由谁赔偿

    今天的案例给你答案

    案情回顾

    刘某、李某均为未成年人。2021年3月,刘某与李某在某临时托管机构,因为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打了刘某后背一下,推搡过程中刘某抱住李某两人摔倒,刘某在此过程中左脚踝受伤。事发时,某临时托管机构经营人员没有在现场,刘某母亲到某临时托管机构接孩子时,发现刘某受伤,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临时托管机构赔偿治疗产生的费用。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某、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是非辨别、风险预知及行为控制能力,刘某的受伤与李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未成年,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某临时托管机构属于有偿托管,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入托某临时托管机构起,就与经营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经营者对于托管的孩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刘某在某临时托管机构监护期间受伤,某临时托管机构的经营者当时未在现场,未能及时制止,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存在管理上的不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本案事情的发生刘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刘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应当分担部分损失。

    综上,结合以上各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刘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各承担40%的责任,某临时托管机构承担2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某临时托管机构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给付刘某因受伤治疗产生的费用。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性格活泼好动,因小打小闹造成伤害的事情亦有发生,这需要家长、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予以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因打架受伤,有过错的侵权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受伤者身体健康和学业进步同时也受到影响,各方均损失“惨重”,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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