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8201833号“犟骨头”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截至起诉之日,原告通过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对“犟骨头”系列商标进行大力度、广范围的宣传。被告某饭店在商业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设的饭店的牌匾及相关服务用品上使用“犟骨头”标识,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8201833号商标近似,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某饭店侵犯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调解过程
为了尽快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团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在萝北县出行不便,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在北京因疫情到鹤岗参加诉讼活动需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为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中院民三庭审判团队来到萝北县法院互联网法庭,采取居住在萝北县的当事人到庭,远在北京的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远程视频网络的形式进行民事调解,经过近两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和细心解答,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给付赔偿款。

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尤其是被告一方对法官的耐心调解更是感到心悦诚服。2022年1月25日,被告的诉讼代表人把“秉公执法暖人心,倾心调解化纠纷”的锦旗送到案件承办法官任重的手中。这位个体经营者紧紧握着任法官的手,激动地说:“任法官,感谢你们克服疫情不利影响,采取在线诉讼的方式成功审理了我这起侵权案件,不但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而且为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我现在真的知道错了,今后一定守法经营,真诚的感谢鹤岗中院民三庭法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官释法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司法保护有三种途径,一是民事司法保护,权利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是行政司法保护,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刑事司法保护,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专节规定有“侵犯知识产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