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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

(2021)黑04执恢55号

发布时间:2021-12-26 10:43:15


    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恢5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一、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向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照9.18‰计算至2015年4月19日止,逾期按合同罚息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时止);二、如被执行人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主债务中的10000000.00元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抵押物鹤东村镇房他字第201100143号、201100144号、201100145号、201100146号及鹤他项(2012)1547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三、被执行人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09340.00元、案件执行费77509.00元由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兴华村的7户房产予以查封(1、房产证号:鹤房权证东字第02010170号,面积:3721.00平方米;2、房产证号:鹤房权证东字第02010171号,面积:1485.05平方米;3、房产证号:鹤房权证东字第02010172号,面积:1300.61平方米;4、房产证号:鹤房权证东字第02010173号,面积:1122.78平方米;5、房产证号:鹤房权证东字第02010233号,面积:768.00平方米;6、房产证号:鹤房权证东字第02010234号,面积:1122.78平方米;7、食堂、宿舍,无证照,面积约600平方米);

    二、对被执行人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哈萝公路二公里处东山区产业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鹤国用(2010)第90156号,面积:29338.00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三、对被执行人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污水处理1套、生猪屠宰生产线1条、设备50台套、燃油锅炉1台、冷冻设备、冻库、冷藏库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四、被执行人鹤岗市家富养殖屠宰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对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 令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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