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鹤岗市实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金盛粮油有限公司、鹤岗市佰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王传宾、印友玲、陈良友、李春莲、陶湘波、张秀华、马桂杰、王维良、李艳秋、罗绍德、朱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鹤岗市兴田煤矿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4执2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211号、212号、213号、214号、2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金盛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维粮油有限公司、鹤岗市东野煤矿有限公司、鹤岗市实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佰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艳秋、罗绍德、陈良友、李春莲、陶湘波、张秀华、马桂杰、王维良、王传宾、印友玲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鹤岗市东野煤矿有限公司名下1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证号:280398,面积:7942.00平方米);
二、对被执行人陶湘波名下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哈萝公路鹤岗段三公里道北的1户房产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QZ00016338,面积:1047.5平方米),对坐落于鹤岗市东方红乡兴华村三公里道南3户住宅予以查封(1、产权证号:02010025,面积:339.3平方米;2、产权证号:02010026,面积:170.8平方米;3、产权证号:02010028,面积261.9平方米),对坐落于鹤岗市东方红乡兴华村三队1户住宅予以查封(产权证号:2-00222,面积:99.97平方米);
三、对被执行人张秀华名下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16委东北亚非住宅楼106号商服房屋予以查封(产权证号:0100385-39,面积:61.97平方米),对坐落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业大道1公里处南侧盈滨绿生花园18号商铺予以查封(不动产权证号:澄房权证老城私字第10384号,面积:104.00平方米);
四、对被执行人王传宾名下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红旗乡新农村1户住宅予以查封(产权证号:205607,面积:251.46平方米),对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红旗乡新农村1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681178号,面积:468.5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租赁);
五、对被执行人张秀华名下1台车辆予以查封(号牌号码:HJ0618,车辆品牌:奥迪牌,车辆识别码:067049);
六、对被执行人李艳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58320.00元(保单号:1997230400T03100023679)、保险投资24400.00元(保单号:1997230400T04100016649)的现金价值予以划拨;
七、对被执行人陈友良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18600.00元(保单号:2002230400S42000203317),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29650.00元(保单号:HAE031EL0251598)的现金价值予以划拨;
八、对被执行人李春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500000.00元(保单号:2016370648556015060515)、保险投资13876.00元(保单号:2015230498268000001782)、保险投资96000.00元(保单号:2015230000518015783973)、保险投资120000.00元(保单号:2016370648548015049306)、保险投资37906.00元(保单号:2016370648278000021409),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11459.00元(保单号:CSC-O17825488)、保险投资137716.00元(保单号:CSC-O17735853),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26885.00元(保单号:HAE031EL0251243)、保险投资300010.00元(保单号:007349733077008)的现金价值予以划拨;
九、对被执行人张秀华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19460.00元(保单号:2004230400S77000215730)、保险投资99180.00元(保单号:2003230400S42000347171)、保险投资57609.00元(保单号:2005230400S77000197594)、保险投资25909.00元(保单号:2014230405265000005290)、保险投资16268.00元(保单号:2017230405287000010145)、保险投资43400.00元(保单号:2008230000S42019853976)、保险投资80000.00元(保单号:2017230000553017510220)、保险投资160000.00元(保单号:2014230000442016791750)的现金价值予以划拨;
十、对被执行人马桂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25150.00元(保单号:1997230400T04008003303)、保险投资14820.00元(保单号:230088601328008)、保险投资109080.00元(保单号:2014230000478015037788)、保险投资13284.00元(保单号:1997230400SB1000000447)的现金价值予以划拨;
十一、对被执行人王维良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10350.00元(保单号:2002230400S42000151777)、保险投资38800.00元(保单号:2002230400Y21000125706)、保险投资68200.00元(保单号:2002230400Y18000151833)的现金价值予以划拨;
十二、对被执行人印友玲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69230.00元(保单号:P194100001119056),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投资77328.00元(保单号:2017230000554017277812)的现金价值予以划拨;
十三、被执行人鹤岗市东野煤矿有限公司、李艳秋、罗邵德、马桂杰、王维良、陈友良、李春莲、陶湘波、张秀华、王传宾、印友玲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十四、对动产的查封期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查封期限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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