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2021)黑04执恢5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一、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本金1000万元,利率7.92‰及合同约定复利、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利息已付2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96661.76元、执行费77497.00元,由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2020年6月4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储存于萝北县鹤北林业局双尚路北侧腾星木业院内木材,因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未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此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恢53号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的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萝北县腾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十一条的规定,在未履行完毕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前,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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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