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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裁定书:辛晓琦

(2021)黑04执93号

发布时间:2021-06-08 10:16:26


辛晓琦:

    本院受理执行辛晓琦罚金一案,因辛晓琦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执9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辛晓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向本院缴纳罚金110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晓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支付宝有存款455.77元、在财付通有存款609.65元,已划拨至本院账户;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罚金执行的执行依据与另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是同一执行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处辛晓琦罚金11000.00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14910210.00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依法应将罚金执行与责令退赔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93号被执行人辛晓琦缴纳罚金11000.00元执行一案合并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64号被执行人韩庆忠、张超、王新鑫等54人退赔被害人14910210.00元执行一案中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禹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70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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