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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3-11-18 10:15:44


    裁判文书是司法文书体系中的最重要文书,是各类法律文书中的核心部分。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因此说,“裁判文书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它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而且会直接体现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个人素质的高低。裁判文制作的优与劣,简要地说:一要看叙述的案件事实是否详略得当、清楚明了。二要看对证据的分析与采信是否清晰、准确,言之有理,论之有据。三要看法律事实与判理的衔接是否紧密,是否真正发挥出了裁判文书判理中的强有力的作用。四要看裁判结果是否体现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

    一、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 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也要有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好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具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裁判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另外,在制作刑事判决书的格式上,可针对个案的性质、情节、做案次数的不同,采用灵活的方式,不要墨守成规,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和辩护意见,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这种格式化的写法,对作案次数少的犯罪案件能够说得明白,而对犯罪次数多的案件就很难叙述清楚。因此,可以采用“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这样的写作方式对于犯罪事实多的案件,能够使所叙述的案件事实条理清晰、质证认证的过程清楚明了,没有杂乱无章的感觉。

    (二)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果,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是法官技能的具体体现。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并对判断人民法院公正与否、效率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出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够起到息纷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并能发挥出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要写出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其基本要求是:

    一是制作格式要规范。要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和省法院制定的《裁判文书制作规则》的基本要求。

    二是叙述事实要清。(后面详叙)

    三是对证据的分析要透。因为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败与否,也是法院决定如何判案的最终依据。故裁判文书中要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不仅要理睬,而且要加以周密的分析,特别是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把握要准确,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规律,防止在推理上出现矛盾和不正常的情形。

    四是在采信证据与法律事实的认定上不要脱节。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上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无论是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否则就会出现已被采信的证据因违背逻辑规律,而推不出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现象 。

    五是法律事实要与判理紧密衔接。判理就是阐明判决的理由,即逻辑推理。一份优秀的民商事判决书的判理部分,既是判决书的灵魂,又是联系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桥梁与纽带,既是反映法官水平的标尺,又是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依据和进行法制宣传的有力工具。

    六是要把判理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的法理关系理顺清楚,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准确、规范,要符合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一般法后特殊法的正常顺序。

    二、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何写好裁判文书,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每起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不可能一模一样,应在实际写作中灵活运用和把握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所以,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写法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诉方要诉什么,辩方想驳什么,双方都要求法院就什么内容进行裁判的一种诉讼请求。而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却经常出现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叙述不全的现象。一是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漏项。如原告有多个诉讼请求,而在叙述诉求时却变成了一个或两个;二是对辩方的反诉请求叙述不全,特别是对反诉无理的请求,庭上不审、裁判文书中不驳;三是在审理中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漏审,因而导致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漏写;四是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中,对当事人的诉求不予理会、不作交代;五是在判决的主文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判。

    通过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能够合并的可以进行合并,但决不能认为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含糊、繁杂而漏写。笔者认为,第一、对当事人的诉求明显无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予以驳斥,并在判项中判决驳回,不能置之不理。第二、不要照抄照搬,不能当事人的诉状、答辩状怎么写,裁判文书中就怎么写。因为,裁判文书是由法院制作,是法官的作品,必须讲究通顺、工整、清晰、易懂。故裁判文书中可以在不违背当事人原意的基础上,对诉辩主张进行归纳整理,使之即未改变或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符合了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三是对当事人诉状、答辩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如时间、地点、数字等错误,无论是当事人的记忆错误还是笔误,都不得在诉辩一项中对当事人的原意进行改动,只能在审理查明的部分中予以处理。

    (二)关于事实部分的写法

    事实部分的写法多种多样,但无论用什么手法写都应注意把握“清晰有序、真实客观和详略得当”的要领。

    “清晰有序,是指判决书叙述认定的事实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让人能看得清楚、看得明白。首先,应注意判决书叙事的时间顺序。判决书需表述的案件事实,通常都表现为单项或一系列的事件和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现实展开,这些事件和行为在事理逻辑上通常都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而这种因果联系往往又是法院在确定案件是非责任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判决书的叙事一般应严格按时间顺序表述,切忌顺序颠倒。这样,叙事才有条理性,才能明显地表述出事件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其次,应注意把握叙述事实的层次性。实践中,对线索比较单一的案件,在叙述事实时可以依时间顺序从头到尾一口气表述清楚,而对复杂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的多项诉求涉及到多项事实,而需要比较详细表述的,就要对时间顺序分开表述,否则判决书的叙事就会显得杂乱无章,甚至让人摸不着头绪。在此情况下,就必须考虑到采取分层次表述的写法,即先将“主线”写清,再分段以另查明的格式叙写‘枝叉’。实践证明只有灵活把握、量体裁衣,才能把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写的有条有理、层次与脉络清楚。”

    “真实客观,就是要求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必须客观、中立,不能带有任何主观色彩。从根本上说,法官首先要注重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在审查和确认案件事实时,严格遵循中立思维和理性思维的要求,不要把个人的印象带入对客观事实的认知过程中。应注意在表述事件和行为的展开过程中,尽量不要“附带”对当事人行为的动机,以及包括心理等方面的推断,确有必要就当事人的行为动机下结论的,通常也只应放在判决书的论理部分表述。所以,认定客观事实的要求只能是客观、准确地表述事件或行为的客观状况和过程,如果掺杂了对当事人行为动机等方面的推论,不仅会造成案件事实的混肴,同时也会使本应属于完全真实、客观的事件与行为,因添带了法官的主观色彩,而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怀疑。”

    “详略得当,是指叙述案件事实,要有主有次,主要的、关键的事实宜详细、具体一些,次要的非关键的事实可简略一些,这样可以使案件事实的重点和关键点更加清晰明了。另外,要对某一事件或行为以及具体情节的表述要把握住一个合理的度,不能少也不宜多。笔者个人体会,拟写判决书时要把握好叙述认定事实的分寸,首先需要在此前的庭审和评议阶段中把查明和辩认案件事实的工作做到位,把案件事实的脉络和主次理清,做到心中有数。因为,当事人大量的陈述和证据中大量的附载内容,并不都是与法院裁量案件是非责任有关的,取舍的原则是尽可能准确地只把有关的这一部分事实首先提炼出来。此外,在拟稿前,要先留意一下诉称、辩称的主要内容,使叙述的事实与诉称、辩称一一对应。同时,拟写认定事实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其后论理部分准备交待的内容相对应。判决书论理部分完稿后或整个写完后,最好将认定事实部分和前后两部分连起来审阅一两遍,看是否有疏漏、脱节的情况需要再作修改。第二,应注意不要把话说过了头,以免过犹不及的情况出现。法律上的事实必定总是小于客观已发生的事实。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已经发生过后通过调查而确认的事实,它与客观已发生的事实并不能完全吻合,作为‘镜像’,它反映事物的真实面貌是不可能绝对明晰的。因此,拟写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时,应是查明了多少表述多少,查明到何种程度就表述到何种程度,没有查到或者没有完全查明的事实,你只能考虑再作查证,未查到的当然不可以通过拟写判决时以文字表述来修补。对于已查到、已查明的事实,在判决文书进行文字表述时,分寸应以足以据其确定的是非责任为限度,尽量不要表述过多过细,以免话说过了头。有的判决书拟稿人叙写时的主观愿望可能是想尽可能把事实叙述得更清晰更具体一些,但如果把握不住分寸,效果便会适得其反。”

    (三)关于判决书认证部分的写法:

    在制作民事判决书的认证部分中,对当事人在事实和证据上没有原则争议的,且经过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又没有明显反驳之意,并经法院认定而载入了笔录的证据,就没有必要在判决书中再次一一叙述,否则不仅拉长了判决书的篇幅,又会加大拟写判决书的工作量。但是,对于当庭质证争议较大,而当庭又不能准确认证的,确实需要采取以判决书的形式认证的证据,不仅要在判决中逐一表述,而且还要对当事人提交的何种证据、其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以及对方当事人质疑的要点是什么?法院采信与否的理由和原因,都必须一一阐述明了。

    笔者认为,在这一部分结构的写法上,有两种写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即“先将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全部写完,然后将有争议证据的认证情况集中起来依次表述。这种结构方式,其好处是对认定的事实表述的比较集中、连贯,对事件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凸现清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未被法院认定的事实,可以通过接下来的判决书认证部分作出必要的交待。这种写法的缺点是:如遇到涉及多项事实存在诸多争议的案件时,认定证据这一部分的篇幅会拖得较长,而与认定事实这一块相对应时便显得有些“头重脚轻”。就此种情况的案件,在实践中有一些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表述认证情况时,采取了另外一种结构模式,即:先把无争议的事实放在一起叙写,然后,对应于庭审质证时的一事一质,将有争议的事实随后依次说明当事人的主张、提交的证据、质证、认证结果,并说明对该项事实的认定与否。这种结构模式的好处是对当事人争议的诸多事实,每一项都能够依次将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疑和认定事实的情况单独表述得比较清楚。其缺点则是对案件事实的总体面貌和事件与行为之间因果联系的表达不够集中。”

总之,在拟写案件事实和认证部分的结构上,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但我们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把握,要以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紧凑、前后对应、客观真实为原则,且不可生搬硬套。

    (四)判决书说理部分的写法

    裁判文书的重中之重在于“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推理的详尽与否是裁判结果能否让当事人信服的关键,而论证用语言简意赅、措辞得当、大方得体又是裁判文书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讲清认定事实的事理。因为,裁判文书的判决理由是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并通过具体阐明对当事人诉、辩意见支持与否的基础上作出的。所以,必须要加强对案件事理的分析,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讲明判决理由,做到说之有理言之有据。二是要讲明适用法律的法理。法理分析最能增强判决的说服力,进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与分量。首先,引用据以成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要全面、准确。其次,要对诉、辩双方的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运用法律理论并结合法律规定阐述清楚,进行有理有据地评析与论述,从而使诉、辩双方都能理解和接受法律的评判。三是要讲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理。裁判文书除了根据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必须阐明法理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诉争、当事人法律意识的高低、伦理道德观念和风俗人情习惯的浓厚程度等情况,从人情事理、道德伦理和科学原理的角度进行充分说理。也就是说通过自由裁量权来适当地融入法官的‘情理’,扩大阐释理由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意和人情的融合,法理和情理的并用,从而求得裁判说理的最佳效果。四是要掌握好逻辑思维的哲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文体,也可以说它是各种文体中逻辑性最强的一种。因为有些道理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而需要进行渐进式的推理,我们不能怕当事人不懂,就不讲逻辑,强行裁判。所以,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论证、法律责任的论证、适用法律的论证,都必须以逻辑思维形式为载体,严格按照逻辑学‘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去说理。做到说理时逻辑严谨、论证充分周密,使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裁判结果一致,从而准确地揭示出裁判结果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三、写好裁判文书,必须加强学习和审判经验积累

    实践证明,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靠法官的高素质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制作出来的,而要制作出一份真正能够达到“事实清、论证明、说理透、裁判公、效果好、人心服”要求的裁判文书,并非易事,必须要靠扎实的专业经验和丰厚的法律、文学、写作功底才能达到。为此,我们每位法官平时除了要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不断积累审判经验外,还要注重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一要学好、学透法学基础理论,丰富自己的法学理论功底,树立起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方式;二要学习基本的逻辑知识,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三要学习文学和写作知识,增强文学修养和写作能力;四要多看优秀法律文书,做到取长补短。五要牢记基本法并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全面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使之运用自如;六要增加阅读意识,加大阅读量,并在阅读与工作中善于观察,不断思考,拓宽视野,以积累自己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

    总之,笔者认为只要审判法官们不懈努力、刻苦钻研、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就能制作出优质的裁判文书,并能通过这份裁判文书让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不再得理不让人,让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不再带着挑剔的眼光说三道四,使裁判文书“真正彰显出一国法律制度、法制理念和法律文化的一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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