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彭某都是东泉村农民,两家住对门,中间仅相隔一条七、八米宽的村道。在农村几乎家家院里都堆放了柴草垛,这两家也不例外,彭某家柴草垛紧贴大道边放着,而陆某家的在院里放着。2013年5月的一天,陆某和彭某两家人都不在家,两家的柴草垛突然起火,大火被扑灭,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大火是由于不明的外来火源引燃了彭某家靠路边堆放的一小堆柴火,既而又引燃了彭某家的大堆柴草垛,又因当天风力过大,接着又将陆某家院内的柴草跺引燃,给陆某家造成了3900元的经济损失,而彭某家更是损失惨重,直接经济损失就是8600元。陆某认为,火是从彭家烧过来的,彭家应负责赔偿自己,而彭家觉得更冤,火是不明外来原因引起的,自己家的8600元还不知道找谁赔呢?陆某认为彭某在推卸责任,遂将彭某告上法院,要求彭某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努力想调解此案,但双方都不肯让步,最终导致法院判决,由于彭某不当堆放柴草垛引起火灾,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陆某家也在院内堆放柴草,具有火灾隐患,对于陆某的损失彭某陆某各承担50%。现在此案仍在二审中。
《黑龙江消防条例》明确规定:在居(村)民区内严禁堆放柴草垛等可燃物;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陆某和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人都认为在自己家院子堆放些柴火是自己的事,殊不知这种行为时刻存在着火灾的隐患,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