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15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收到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应给付曹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被告人杨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当日杨某报告其名下无财产,隐瞒了其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兴安区32委的一户评估价值为124872元的无房照房屋。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杨某将该房屋拆迁分户评估报告单出售他人并过户,将所得售房款100500元予以隐匿。
工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在此提醒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任何违法方式逃避执行,任何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终将逃不掉法律的制裁。